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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老子》“绝巧弃利”解

谭宝刚


 

    

  

(许昌学院 文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摘要:郭店《老子》“绝巧弃利”既不是“消除机巧,抛弃私利”,也不是“绝弃以崇尚工巧,一味‘追曲'的‘时俗'”。  “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应该分开来看:绝巧而无盗,弃利而无贼。“绝巧”是要求统治者去掉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而对劳  动者采取的巧取豪夺的剥削手段,给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他们就不会为盗。“弃利”是要求统治者不要将体现“赏  ”、“罚”的“利器”即刑律政令公布于众。如果刑律政令秘而不宣,那么企图以毁坏社会法则而篡位或夺取更大权势的  “贼”就无以得逞。

  关键词:道家思想;郭店《老子》;绝巧弃利;出土简帛

一、问题的提出

  《老子》一书有所谓“三绝”,河上公本、傅奕本、王弼本、帛书甲乙本等皆作“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而郭店楚简《老子》作“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亡有。绝伪弃诈,民复孝慈”。从绝弃的对象看,“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各本是一致的。对于“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的解释,论者多有不同。

  河上公注云:“绝巧者,诈伪乱真也。弃利者,塞贪路,闭权门也。”

  王弼注云:“圣、智,才之善也;仁、义,人之善也;巧、利,用之善也;而直云绝。文甚不足,不令之有所属,无以见其指。故曰:此三者以为文而未足,故令人有所属,属之于素朴寡欲。”

  吕吉甫云:“‘绝巧弃利',不贵难得之货之尽也;绝而弃之,则非特不贵而已……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盗贼无有',则非特不为盗而已。”[1]

  廖名春云:“消除机巧,抛弃私利,盗贼就会没有。”[2]

  孙以楷云:“巧、利亦是世俗所追求的。有技巧之人,费力少获利多,可成巨富。也有不少人不想付出,歪用技巧,或巧掠或智取,成为盗贼。技巧是双刃剑,有正反两种作用。如果只为私利,那么技巧越多,盗贼也就越多。对于这种用技巧谋私利的行径,只有弃绝,才能杜绝盗贼。”[3]

  徐文武云:“楚简《老子》‘绝巧弃利'的‘巧'与‘利'不是指心智之巧利,也非指言辞之巧利,而是指技艺之巧利。老子所绝的‘巧'是在工艺品上髹以文饰;老子所弃的利是指‘刻雕众形'的刻镂之事。《文子·上义》引老子言:‘工无淫巧,其事任而不扰,其器完而不饰。'可谓是对楚简《老子》‘绝巧弃利'一句的最佳解释……楚简《老子》‘绝巧弃利'就是要绝弃以崇尚工巧,一味‘追曲'的‘时俗'。”[4](P102)

  本文认为以技艺之巧利来解释《老子》“绝巧弃利”之“巧”、“利”是不适合的。理由是:其一,老子并不反对物质生产技艺之“巧”。今本《老子》第十一章云:“三十幅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虽无“巧”字,但器物之“有”、“无”之“巧”皆在其中。第二十七章云:“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善”字表明处处是“巧”。老子不但不反对“巧”,而且追求着一种最高境界的“巧”,即表面看来为“拙”,实际却为“大巧”,第四十五章云:“大巧若拙。”其二,老子讲求器物之“利”,第十一章云:“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我们说将《老子》“绝巧弃利”解释为绝弃技艺之巧利不适合,还有一个理由,即《老子》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可以作为旁证。《老子》说:“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又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盗贼无有”和“盗贼多有”是正、反两方面的结果,那么产生正、反两个结果的原因“绝巧弃利”和“法令滋彰”必然紧密相关。即使二者不完全等同,也起码是二者意思基本一致。如果说“绝巧弃利”仅仅指绝弃技艺之巧利,那么,与“法令滋彰”就没有丝毫联系。即使按郭店简本与河上公本皆作“法物滋彰,盗贼多有”,也存有很大疑问,因为《文子·道原》和《微明》皆作“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①]。帛书甲本此处残缺厉害,仅有“盗贼”二字;乙本情况较好,虽有残损,但仍有“物兹章而盗贼”六字,从这所剩六字看,必是“法物滋彰而盗贼多有”。又,时间上早于河上公注的《史记·酷吏列传》和《淮南子·道应训》所引也皆作“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并且《酷吏列传》在引《老子》语后引用了司马谈的断语:“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5](P1119)从简本、帛书乙本及河上公本等的情况看,《老子》的原始祖本应是“法物滋彰”。但前引传世文献作“法令滋彰”并非没有根据。愚以为“法物”之“法”指“法则”、“法令”,是刑律政令的实质内容;“物”指“器物”,是铸刻抄写刑律政令的钟鼎或简牍,是记录刑律政令的载体。后人辗转传抄,将“法物”误为“法令”了。

  或以“私利”和“利欲”来解《老子》“弃利”之“利”字。此说似乎与《老子》思想一致,但是《老子》讲求“利”,多是指圣人或王侯“利人”和“利他”而不是“自利”。如《老子》第八章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说水几于道,是因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第十九章云:“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简本作“绝智弃辩,民利百倍。”辞虽有异,但都是以利民为目的。第八十一章也云:“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盛赞天道利他物而不害他物。

  造成前引诸说误解老子本义的原因,笔者以为是论者皆未明先秦时期,尤其是老聃生活的春秋末期及其之前“盗”、“贼”的真正含义及其产生的根源,而仅以今之“盗贼”义探求之。

二、先秦时期“盗贼”的真正含义及其产生原因

(一)先秦时期“盗”、“贼”的真正含义

  “盗”、“贼”二字,秦汉以后多连用,是为同义复词,是强盗和小偷的总称。先秦时期,尤其是战国中期及其之前,“盗”、“贼”二字虽有连用之例,但不作同义复词,而是两个单义词连用,应分读而不连读,其义也完全不同。

  《说文解字》云:“盗,私利物也,从 , 欲皿者。”[6](P181)这是“盗”的本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介之推语:“窃人之财犹谓之盗。”[7](P1817)《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太史克引周公《誓命》云:“窃贿为盗。” [7](P1861)《谷梁传·定公八年》云:“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盗。”[7](P2445)可见,在先秦时期,暗中窃取他人财物之人或之事,皆称之为盗。

  《说文解字》又云:“贼,败也。从戈,则声。”[6](P266)是为“贼”之本义。《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太史克引周公《誓命》云:“毁则为贼。”注:“毁则,坏法也。”《诗·大雅·抑》云:“不僭不贼,鲜不为则。”注云:“贼:害。则:法也。”如何坏法呢?《史记·李斯列传》载赵高[②]语:“从下制上谓之贼。”[5](P902)可见,卑下破坏社会法则侵犯尊上的行为即为“贼”。“贼”破坏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法则,故又称之为逆乱者。《周礼·秋官·士师》云:“二曰帮贼。”即作乱叛国,危害人民者。又引申为害人和害人者,《论语·先进》:“贼夫人之子。”《庄子·秋水》云:“寒暑弗能害,禽兽弗能贼。”《荀子·修身》云:“害良为贼。”《孟子·告子》:“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又由害人引申为杀,《书·舜典》:“怙终贼刑。”传:“怙干自终,当刑杀之。”

  按上所引可知,先秦时期“盗”、“贼”二义完全不同,但皆有害于社会秩序,所以古书多对而言之。《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太史克引周公《誓命》云:“毁则为贼……窃贿为盗。”《荀子·修身》云:“害良曰贼……窃货曰盗。”

  以上是对“盗”、“贼”二字在先秦时期含义的分析,下面我们看先秦时期“盗”、“贼”产生的原因。

(二)先秦时期盗、贼产生的原因

  如前所言,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谓之“盗”,似乎可以因此将“盗”的存在解释为为了窃取他人的奇玩好物,以便与将“绝巧弃利”释为绝弃技艺之巧利联系起来。但是我们要知道,窃取他人财物诚然是“盗”,然而这并不是先秦时期“盗”的主流。先秦时期“盗”的主流是被统治阶级诬蔑为“盗”的起义的奴隶和农民。

  春秋初期以来,铁器开始出现并运用到农业生产上,也出现了牛耕。这都是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的表现,或者说是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荒地被大量开发为农田,水利灌溉条件也得到改善,加以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社会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增长。

  但是在当时社会制度下,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却被剥夺了享用财富的权利,奴隶和农民的劳动成果被奴隶主和贵族剥夺得一干二净。《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晏子说齐国的情况是:“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蠧,而三老冻馁。”[7](P2031)又记载叔向说晋国的情况是:“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尢。民闻公命,如逃寇雠。”[7](P2031)《诗经·魏风·伐檀》指责贵族不劳而获,巧取豪夺:“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貆兮?”《诗经·魏风·硕鼠》则控诉贵族为贪得无厌的硕鼠。正因为“奴隶主贵族永不满足的奢侈欲望、贪得无厌地追求腐朽生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苛重的剥削,繁重的徭役和残暴的刑罚”,使得“广大奴隶和平民无法生活下去”,[8](P104~105)只好逃离奴隶主的控制,而后聚集起来反抗奴隶主。但他们被奴隶主诬蔑为“盗”。[③]

  先秦时期尤其是春秋后期各国都出现多盗的情况。《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载鲁国情况:

  于是鲁多盗。季孙谓臧武仲曰:“子盍诘盗?”武仲曰:“不可诘也。纥又不能。”季孙曰:“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故不可?子为司寇,将盗是务去,若之何不能?” [7](P1970)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子产相郑伯以如晋,晋人士文伯说晋国“以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7](P1817)《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多盗,聚人于萑苻之泽……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7](P2094)

  鲁国之盗,多得“甚至连掌管司法镇压人民的司寇也无可奈何,抓不胜抓,防不胜防。” [8](P106)那么鲁国多盗的原因是什么呢?《论语·先进》为我们提供了答案:“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朱子《四书集注》云:“周公以王室至亲,有大功,位冢宰,其富当矣。季氏以诸侯之卿,而富过之,非攘夺其君,刻剥其民,何以得此?冉有为季氏宰,又为之急赋税,以益其富。”季氏之富,全在于“刻剥其民”。农民被剥夺生活资料,无法生存,当然起来反抗!《庄子·盗跖》云:“盗跖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按《庄子》所记,盗跖应该是不堪剥削和压迫的奴隶起义领袖。

  由上可知,春秋后期各国多盗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这些“盗”的产生不是贪图珍奇好玩,而是不堪奴隶主贵族的残酷剥削出于对基本生活资料的需要而被迫起来反抗。

  如前所言,先秦时期“贼”是破坏社会法则,作乱叛国危害人民的人。如果进一步具体而言,“贼”更多的是对权势的贪欲,破坏最高统治者制定的法则,劫杀最高统治者以至谋篡其位。《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是后或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政由五伯,诸侯恣行,侈不轨,贼臣篡子滋起矣。”[5](P195)《史记·太史公自序》云:“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5](P1180)按此,以下犯上之流,如诸侯中犯上者有春秋五伯之于周天子;大夫中犯上者有田氏之于姜齐,六卿之于晋公室,三桓之于鲁公室;陪臣中犯上者有鲁季氏家臣南蒯、公山弗扰、阳虎等,皆是当时贼类。以上贼人贼事,老子、孔子多有见闻。《论语·季氏》载孔子感叹语:“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孔子说的“天下无道”,即是社会法则已被贼类破坏殆尽的情况。

  可见,先秦时期的“盗”虽有暗中偷取他人财物和明里抢劫他人财物之意,但是更多的是指统治者以外的不堪奴隶主和贵族剥削的奴隶和农民阶层,他们是为了基本的生存条件如粮食和衣物而起义或反抗,而聚集在一起,决不会仅仅为了窃取珍奇好物而走险。而“贼”是毁坏现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作乱叛国危害人民的人,与偷窃物质财物无关。“贼”更多的是指统治阶级内部人员,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而去毁坏社会法则,以窃取更大的权势。

  正因为“盗”、“贼”产生的原因不同,所以他们对最高统治者的态度是不一样的。“盗”之为“盗”,是由于不堪统治者的极端残酷的压迫和苛重的剥削而起来反抗,所以“盗”对统治者极其痛恨。《吕氏春秋·当务》说盗跖“故死而操金椎以葬,曰:‘下见六王五伯,将敲其头矣。'”[9]而“贼”是为了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权势而去谋害天子或国君,他们对天子或国君是谈不上自然情绪的痛恨的。

  虽然盗、贼属于不同的阶层,其存在的目的也有不同,但是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说,他们的危害是一样的:盗从外部破坏最高统治者制定的社会法则,威胁最高统治者;[④]贼从内部破坏最高统治者制定的社会法则,威胁最高统治者。[⑤]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盗和贼都成为最高统治者极力打击的对象。《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云:“(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李悝在战国早期,上距老子、孔子的时代不远,其著《法经》的首要打击目标就是“盗、贼”。这说明当时盗、贼公行,也说明当时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致力于“盗贼无有”的社会构想。不同的是,老子注意到应当从最高统治者本身入手,孔子则指责整个社会制度的失败,李悝则倾向于法律威力的作用。

三、“绝巧弃利”解

  按前所述可知,先秦时期盗的存在与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或生产力的提高)没有关系,贼的存在更是与此无关。则“绝巧弃利”之“巧利”非是指生产技艺之巧利已明。那么,“绝巧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本文认为,“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应该分开解释:绝巧而无盗,弃利而无贼。

(一)“绝巧”的含义

  既然盗的存在与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无关,而老子又说“绝巧而无盗”,那么“绝巧”之“巧”是指什么呢?“巧”有“虚浮不实、伪诈”之意。[10]因此本文认为,“绝巧”之“巧”是指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采取虚浮不实、伪诈的手段,无休止地剥削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榨取劳动者的体力。也就是说,统治者对奴隶和农民巧取豪夺,从而使得奴隶和农民一无所有,只好走险为盗。如果统治者绝弃这种巧取豪夺的手段,奴隶和农民生活有依靠,安居乐业,就不会聚众反抗而为盗了。这就是“绝巧而无盗”。

  徐文武先生认为,老子“没有认识到引发盗贼的社会根源是社会财富的不足和贫富差距,而将原因归结为百姓的多‘巧'与多‘利',沿着他的思路,最终能找到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只能是绝弃工艺技巧了。由于老子对产生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原因的分析出现了偏差,最终找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软弱无力的。”[4](P103)本文认为,老聃的认识是对的,他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对的。只是今人在理解老聃思想时由于现代语义的影响而产生了偏差。今试论之:如果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有了改进,就是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力提高,那么社会财富就会大量增加。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不管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人们的生活水平就应该大大改善。生活水平大大改善,还有谁会冒险反抗而为盗呢?既然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能够消除盗的产生,那么目的在于追求无“盗”的老聃还会“绝巧”吗?作为思想家和哲学家的老聃难道真的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吗?

  其实,老聃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引发盗产生的根本原因不是物质生产技艺之巧利和社会财富的不足,而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均。造成这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根源就是统治者无厌的贪欲和对劳动者巧取豪夺的剥削手段。《老子》第七十五章说出了盗产生的具体原因:“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上食税之多”、“上之有为”、“上求生之厚”造成了“民之饥”、“民之难治”、“民之轻死”。可见,民之为盗,根本原因在于统治者的贪欲和巧取豪夺。“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下层民众无法生存,是因为上层贵族剥削过重。所以老子劝戒统治者:“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第六十四章)“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第三章)。[⑥]

  列子的“贵虚”或“贵正”学说也为我们理解老聃之“绝巧”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我们看列子本人及其后学对“贵虚”、“贵正”的解释。

《列子·天瑞》载:

  或谓子列子曰:“子奚贵虚?”列子曰:“虚者无,贵也。”子列子曰:“非其名也,莫如静,莫如虚。静也虚也,得其居矣;取也与也,失其所矣。事之破毁,而后有舞仁义者,弗能复也。”

  此处“名”由“占有”引申为“强行占有”、“掠夺”之义。“或”问列子为何“贵虚”?列子认为,“虚”就是无为无欲,应予以重视。列子进一步解释说,侯王治国要保持虚静之天性,不要掠夺民众财物;只有如此,才能得其所。如果对民众财物起初巧取豪夺,遇到危机(即民众大规模地聚众起来为“盗”反抗)时又予以返还,则不得其所。因为事情被破坏之后,即使要再推行仁义,也不能恢复到原来那个样子。

《战国策·韩策二》云:

  史疾为韩使楚,楚王问曰:“客何方所循?”曰:“治列子圉冦之言。”曰:“何贵?”曰:“贵正。”王曰:“正亦可为国乎?”曰:“可。”王曰:“楚国多盗,正可以圉盗乎?”曰:“可。”曰:“以正圉盗,奈何?”顷间,有鹊止于屋上者。曰:“请问楚人谓此鸟何?”王曰:“谓之鹊。”曰:“谓之乌,可乎?”曰:“不可。”曰:“今王之国,有柱国、令尹、司马、典令,其任官置吏,必曰廉洁胜任。今盗贼公行而弗能禁也,此乌不为乌、鹊不为鹊也!”

  楚王问史疾列子之“贵正”何以能“圉盗”。从史疾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列子的“贵正”就是要求官吏廉洁胜任,剔除贪欲,对民众财物不巧取豪夺,即先正己。民众拥有自己的生活资料,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安居乐业,自然不会为盗,这就达到了正人的目的。而楚国盗贼公行,是官吏行政不廉洁,巧取豪夺民众财物所致;就象乌鸦、喜鹊失去其本性一样。

  列子的“贵虚”、“贵正”思想可由关尹上溯到老聃。列子师承关尹,关尹学于老聃,三人的思想一脉相承。《吕氏春秋·不二》云:“关尹贵清……子列子贵虚。”“清”即“清静”。关尹、列子所贵,辞虽有别,其义一致。追问其来源,皆出自《老子》。王弼注本《老子》第十六章云:“致虚极,守静笃。”第四十五章云:“躁胜寒,静胜热,清静为天下正。”

  老子的“致虚”、“守静”,关尹的“贵清”,列子的“贵虚”、“贵正”,都是主张侯王加强自身虚静天性的修养,以此为治国的首要途径。先正己而后才能正人;己正人正,则天下自然正。正如孔子所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道、儒两家思想本有相通之处。

  保持虚静之天性这一修身原则在老聃治国思想中处于第一位,郭店《老子》甲组云:“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亡有。绝伪弃诈,民复孝慈。三言以为辨不足,或令之或乎属。视素保朴,少私寡欲。”在老聃看来,“三绝”这三大治国纲领,还得以“视素保朴,少私寡欲”这一修身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侯王要剔除自己内心的贪欲,对民众财物不巧取豪夺。无怪乎郭店《老子》甲组又云:“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我好静而民自正。”贪欲过多,巧取豪夺民众财物,即使制订和颁布法令再多,也不能制止盗贼的产生;侯王只有自己先正己,清静无为,才能使得民众淳朴而不为盗。

  对于盗的产生与统治者过多贪欲之间的密切关系,孔子有更明确的认识和表达。《论语·颜渊》载:

  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对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孔子的意思是说,只要你季康子不过分贪人钱财,对老百姓不巧取豪夺,让老百姓有生活资料,即使你对他们的抢劫偷盗行为进行赏赐,他们也不会去干。可见,孔子认为统治者去掉过多贪欲是消弭盗贼产生的根本途径。

  季康子是尊者,所以孔子采取的是比较缓和的劝说语气;但对于为季康子敛财的弟子冉求却是措辞激烈的斥骂了。《论语·先进》载:

  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礼记·大学》也对冉求一类的聚敛之臣进行斥责:

  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

  孔子与老子同时而稍后,曾问道学礼于老子。孔子主张季氏“不欲”的思想本是源于老子的“绝巧”而无“盗”,即统治者只有消除自己的过多贪欲,才能杜绝盗的产生。[⑦]

  以上所述都清楚地表明,老聃所说的“绝巧”不是绝弃物质生产技艺之“巧”,而是指统治者(圣人或王侯)应绝弃无厌的贪欲和对劳动者巧取豪夺的剥削手段。

(二)“弃利”的含义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弃利而无贼”的情况。

  有学者认为,“利”是指利欲或利益……抛弃利欲,就不会有盗贼。[11]如前所言,贼的存在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权势和更高的地位而去毁坏现行制度、法则。天子和国君即使抛弃利欲,贼的欲望是依然存在的,甚至天子和国君抛弃利欲,还会促进贼的欲望的得逞。也就是说天子和国君抛弃利欲,并不能消除贼的产生。但老子说“弃利”而无“贼”,这表明“弃利”之“利”不能解释为“利欲”或“利益”。本文认为,“弃利”之“利”是“利器”之“利”,或者说即是指“利器”。

  《老子》一书,“利器”一词凡两见。王弼注本第三十六章云:“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此章不见于简本。第五十七章云:“民多利器,国家滋昏。”此句见于郭店《老子》甲组,但辞有不同,作:“民多利器,而邦滋昏。”上引二章之“利器”,其意义基本一致。

  《庄子》和《韩非子》皆有对《老子》“利器”二字的引用和解释。

  《庄子·胠篋》云:“故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郭像注云:“鱼失渊则为人禽,利器明则为盗资,故不可示人……示利器于天下,所以资其盗贼。去其所资,则未施禁而自止也。” [12]明杨慎在《庄子阙误》中指出:“‘圣人'张本俱作‘圣'、‘智'”。[13]即上引《胠篋》文应作“彼圣、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知,大盗乃止。”据此可知《庄子》以“圣、智”解老子之“利器”。

  《韩非子》有关“利器”的叙说有多处,主要是从君制臣术的角度来说,认为《老子》所说的“利器”就是“赏、罚”之术。

  《喻老》云:

  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邦亡身死。故曰:“鱼不可脱于深渊。”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则臣损之以为徳,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内储说上七术》云:

  齐王问于文子曰:“治国何如?”对曰:“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君固握之不可以示人。若如臣者,犹兽鹿也,唯荐草而就。兽鹿就荐草,人臣归厚赏。”故赏罚之利器,不可示于人也。

  《内储说下六征》云:

  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壅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徳,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故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以上所引韩文之“见”,皆读为“现”,其意同老子所云“示”,郭像所谓“明”。庄子说“圣、智”是“利器”,韩非子说“赏、罚”是“利器”,二人的说法是否矛盾呢?本文认为二者说法不但不矛盾,而且基本一致。圣、智是从对将然的吉凶、祸福的预测能力和防患措施来说的,为内在的指导思想;赏、罚则是对已然事物的奖赏和处罚,为外在的具体措施。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君主需要掌握好这一利器,不可明示于他人。如果明示于他人,就将被他人(即指贼)所利用,最终会导致身死国亡的可悲结局,就如《淮南子·道应训》记载的宋君与其相司城子罕一样。

  “国之利器”就是“赏罚”大权,而体现“赏罚”大权的措施或制度就是为维护国君利益而制定出来的刑律政令。老聃认为这种刑律政令不能公布于众,“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如果公布于众,那么就会出现《喻老》所言“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徳,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的情况。也就是说,刑律政令公布于众以后,人臣就会加以利用而擅权,进而使用各种手段来破坏这些刑律政令。如果天子或国君公布的刑律政令越多,被大臣们钻的空子也就越多,被破坏的法令也就越多。所以郭店《老子》甲组云:“民多利器,而邦滋昏。”[⑧]这里的“民”不是指普通民众,而是指享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民众,尤其是指有权势的贵族或新兴当权者,如齐之田成子、宋之司城子罕。也就是说,赏罚大权本应为天子或国君掌握,如果为权臣控制,那么天子和国君就不再为天子和国君了,这样的天下和诸侯国难道还不够混乱吗?

  可见,“民多利器,而邦滋昏”是老聃提出“弃利”的原因。当然,老聃说的“弃利”并不是完全不要“利器”,而是将这些“利器”隐藏在心中,不使之公布出来。《老子》第三章云:“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就是天子或国君不要将自己奖赏和处罚的想法公布于人,这样臣下就不能运用心智去乱法,即破坏法则而为贼。

  关于刑律政令要不要公布于众,也就是“国之利器”能否“示人”的问题,在老子、孔子时代曾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二件大事为我们认识老聃之“弃利”和“民多利器,而邦滋昏”思想提供了历史佐证。

  《左传?昭公六年》(即公元前536年)记载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鼎上,开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然而,子产这一举措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晋国大夫叔向首先发难,指责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7](P2043~2044)

  在子产“铸刑书”的二十三年后,晋国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铸刑鼎”,“录范宣子所为刑书于鼎上”。孔子得知后,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7](P2124~2125)

  叔向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孔子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二者皆同于老子的“法物(或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多利器,而邦滋昏”。三人皆反对将体现赏罚的刑律政令公布于众,即《老子》所谓“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同时代而相先后的三大哲人,皆就“利器示人”问题发表自己的言论,可知此为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三人皆持否定态度,说明其思想的一致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先秦时期,“盗”、“贼”二字之义与其现代语义不同,“盗”是指不堪奴隶主和贵族剥削的奴隶和农民阶层,他们是为了基本的生存资料而起来反抗,决不会仅仅为了窃取珍奇好物而走险。“贼”是指统治阶级内部毁坏现行社会法则,作乱叛国危害人民的人,与偷窃物质财物无关。基于此,老聃的“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应该分开来看:绝巧而无盗,弃利而无贼。“绝巧”是要求统治者去掉为了满足自己无厌的贪欲而对劳动者采取的巧取豪夺的剥削和压榨手段,给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他们就不会为盗。“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弃利”是要求统治者不要将体现“赏”、“罚”的“利器”即刑律政令公布于众。如果刑律政令秘而不宣,那么企图以毁坏社会法则而篡位或夺取更大权势的“贼”就无以得逞。“民多利器,而邦滋昏”是老聃提出“弃利”的原因,而“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和“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老子“弃利”的两大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高明.帛书老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4: 312~313.

[2]廖名春.郭店楚简《老子》校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3

[3]孙以楷.老子通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348~349.

[4]徐文武.楚国思想史[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5]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8.

[6](汉)许慎撰、(宋)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7]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詹子庆、田泽滨.中国古代史上册[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9]吕不韦等著,高诱注.吕氏春秋[M].诸子集成第六册,上海:上海书店,1996:110.

[10]《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编写组.古汉语常用字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9.

[11]刘钊.郭店楚简校释[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4.

[12]郭庆藩.庄子集释[M].诸子集成第三册,上海:上海书店,1996:160.

[13](明)杨慎.庄子阙误[M].百子全书第五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4624.

The explanation for “Jueqiao-qili” of <Laozi > unearthed at guodian

Tan─baogang

(Department of Literature, Xuchang College,

Xuchang,Henan,461000, China)

Abstract:“Jueqiao-qili” of <Laozi > unearthed at guodian is neither dispeling mechanism and desert personal gain, no is forsaking stylish that worships mechanism. “Jueqiao-qili”should be analyzed like this:If ruler desert exploitation,bandity would be exterminated. If ruler hide good pool in ruling a country,traitor would be exterminated,too. “Jueqiao” demands that the ruler cast aside high-handed measures to satisfy his rapacity in exploiting the poor peasants and farm labourers,and give them main conditions of making a living,then there were no bandity.“Jueqiao-qili” demands that the ruler should not promulgate decrees those reflect rewards and punishments.If criminal law and government decree should not be promulgated, the traitor would not have his way, that his purpose is to destroy social system and usurp the throne,or to seize state power.

Key words: the thought of Taoist; <Laozi > unearthed at guodian; Jueqiao-qili; ancient book copied on slips or silk uneart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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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属于许昌学院2009年校内科研基金项目“老子及其遗著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谭宝刚,男,湖南洞口人,文学博士,许昌学院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先秦出土道家文献。联系电话:15836579892.电子邮箱: tanbaoganghunan@yahoo.com.cn ,通讯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许昌学院文学院谭宝刚收,邮政编码:461000.

[①]1973年,河北定州出土了竹简本《文子》,从而证明《文子》一书是先秦古籍,非伪而真。

[②]赵高生活在战国末期至秦朝末年,时间上早于许慎和杜预。他虽为奸邪之臣,但与当时丞相李斯、太史令胡毋敬同为秦朝第一流文字学家,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著有《仓颉》、《爰历》、《博学》篇。

[③]先秦时,奴隶、农民骂剥夺自己劳动果实的奴隶主为硕鼠,奴隶主则诬蔑起来反抗自己统治的奴隶、农民为“盗”。实际上,真正的盗乃是奴隶主贵族。

[④]《庄子·盗跖》云:“盗跖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

[⑤]战国中后期,庄子后学如《胠箧》篇作者则直呼窃取姜齐政权的田成子为“盗贼”,云:“田成子一旦杀齐君而盗其国,所盗者岂独其国邪?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故田成子有乎盗贼之名,而身处尧舜之安,小国不敢非,大国不敢诛,十二世有齐国。则是不乃窃齐国并与其圣知之法,以守其盗贼之身乎?”

[⑥]或以为“难得之货”是技艺之巧利生产出来的奇玩好物,既然是“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则老聃所“绝弃”的仍然是技艺之巧利。此说误。奇玩好物诚然属于“难得之货”,但“难得之货”绝不等同于奇玩好物。金银珠玉是“难得之货”,而在当时战争连年、徭役繁重、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粮食和衣物等基本生活资料更是“难得之货”。而民之为盗,就是因为被剥夺得一干二净,缺衣少食才为盗。

[⑦] 郭店《老子》有三处主张统治者“不欲”:甲组第11、12简云:“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甲组第31、32简云:“是以圣人之言曰:……我欲不欲而民自朴。”丙组第12、13简云:“是以□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孔子所说季康子之“不欲”,与此三处义同。

[⑧]今本《老子》第五十七章作“民多利器,国家滋昏”。

此文原刊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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